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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08-09-18  来源: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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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箱:Panbiqing@yahoo.com.cn
    电话:0871—3620712(传真)
    邮编:650021
    联系人:潘碧青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条文注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按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延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0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0.80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I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沿湖单位或者个人,因抚仙湖保护工作而受到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和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的相关工作;沿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抚仙湖的意识,鼓励村民保护抚仙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破坏抚仙湖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 

    (三)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依法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五)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六)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八)制定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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