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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关村条例”公开征求民意 企业可边筹建边履行审批手续

日期:2010-02-1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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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以“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为突破内容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自2001年实施以来,极大地解放并激发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如今,这一条例即将被全新升级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所取代。

  2009年1月,国务院明确赋予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并提出,要将中关村科技园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由此,北京市迅速启动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立法。

  今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看,新“中关村条例”不仅秉承了既往的创新突破,同时又大手笔赋予了中关村新的腾飞空间。

  保留“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工商登记有四大突破

  企业设立时可以不限制经营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协商确定……这些在中关村条例中的内容不仅保留,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工商登记方面,还增加了4项创新性规定,包括企业筹建登记、简化企业验资手续、企业章程实行备案制、创立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在示范区设立协会、自然科学类的研究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非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政府可无偿实施相关专利

  征求意见稿设专节,规定技术与知识产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强制实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组织利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完成后超过两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实施;完成后超过三年未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其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征求意见稿强调,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须公开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通过明确权限、简化程序、减少层级、下放权力、优化流程等方式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关村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媒体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三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按照征求意见稿,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中关村停止执行。

  推动以信用带动融资

  科技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个大问题。

  就直接融资,征求意见稿提出,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等。

  征求意见稿还推动以信用带动融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财政资助、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事项办理中,应当将信用报告作为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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