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法规标准 > 正文

新疆立法保护北鲵

2009-04-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体: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批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条例》中所称的新疆北鲵作为濒危动物早已被列入国际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联合红皮书;1998年新疆北鲵被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濒危等级为“极危”。
  《条例》规定,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砂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新疆北鲵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捞、贩卖、收购、出售、加工利用新疆北鲵;禁止宾馆、饭店、酒楼、餐厅和个体饮食摊(点)经营新疆北鲵及其产品。
  《条例》还规定,在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