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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企业要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2009-08-29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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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保局设立国内首张环境污染“安检门”

  针对我国已经逐步进入环境污染高风险期,而国内尚没有成熟的预防措施和系统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经过专家、企业、公众多方论证,8月23日,长沙市环保局正式发布《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国内第一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应声而出。实施后,长沙将通过环境风险企业等级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环境风险项目定期监察与监测制度、公众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六大长效机制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污染企业按照风险等级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2009年4月,长沙市环保局就开始组织专家进行反复研究与论证,《规定》中,长沙市环保局首次对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定性的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界定: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即认定为环境风险企业。并将环境风险企业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包括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包括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

  为了预防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给受害群众和企业本身造成的经济损失,《规定》要求一、二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企业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后,一旦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避免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同时也通过市场手段平息纠纷,减轻政府的额外负担。

  环境监测增加企业周边水和土壤等项目

  《规定》在环境风险企业的现场监管与监测方面提出了更加严密的要求,以织起环境污染防御网:现场监管方面,长沙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须对本级管理的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分别按半月、1个月、2个月至少1次以上的频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级环境监察部门对区、县(市)管理的环境风险企业还应当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方面,除了现有的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测项目,《规定》还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周边的河流、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对一类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与评估,并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监测;对二、三类环境风险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环境监测与评估。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环境监测部门还应加密监控监测频次,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风险定期报告,有没有污染专家说了才算

  根据环境风险类别,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须分别按每一年度、每两年度、每三年度定期向本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风险报告。风险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清洁生产执行情况、原辅材料消耗量;废水、废气、废渣产生量、处置排放达标情况、噪声及振动治理效果、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储存运输保护措施;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企业周边环境的监测报告;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风险企业如不按时提交环境风险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将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给企业留下环保不良记录。
  环境风险企业的年度风险报告,还须经2名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靠性进行评定后,方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行业专家将对报告中“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的使用量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一致”“生产状况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企业是否存在环境事故隐患”“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确保正常运行”等状况进行权威评定。评定一旦不过关,企业则有可能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查处。
  市民监督员担当环保“眼线”

  在《规定》起草阶段,长沙环保局就将《规定》草案刊登在长沙环保网站、长沙法制网,面向全市市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并邀请省、市专家和本地10余家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座谈,几经修改以确保规定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规定》还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层面的公众参与监督作用:环境监察部门可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环保社会监督员发现环境风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充当环保“眼线”的社会监督员还可获得一定奖励。纪检监察机构也将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的行政监管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环境风险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失职、渎职等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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