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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出台

2011-02-25  来源: 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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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另发),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6、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7、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8、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五、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1。

表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 91—2002

HJ/T 92—200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氨氮

钠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8—87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1996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8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9—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8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8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6-87

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8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烟尘、粉尘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氟化物

大气固定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2001

煤质灰份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1

燃料含硫量

煤中全硫量分析

GB/T214—1996

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

GB/T387—199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

GB/T17040—1997

  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

  汞、砷:原子萤光法。

六、质量保证

  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

  废气监测: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要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

七、任务安排与要求

  1、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原则上由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区、县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2、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3、各地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4、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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