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先生酒后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属将刘先生等7名同席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记者昨天(7日)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独自承担5%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其他6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连带赔偿1.6万余元。
古先生的家属诉称,古先生和刘先生是经常来往的朋友。今年3月27日晚6时许,古先生应刘先生的邀请,骑摩托车到刘先生家吃饭。刘先生另外还邀请了王先生等6人,众人席间都喝了酒。当晚11时许,古先生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古先生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29日死亡。经检验,古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01.8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 古先生的家属认为,刘先生等7人未尽到合理的劝诫、保护和告知义务,对古先生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故起诉要求他们赔偿40%的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认为,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古先生对此明知却依然酒驾上路,且他是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期限的摩托车,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与古先生同席饮酒的7名被告明知古先生骑摩托车,却未尽到劝诫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其中刘先生在古先生驾车离开时,未尽到劝诫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