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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确定

2011-11-18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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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两档税率,总体税负下降,“十二五”期间有望推向全国

    昨天(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配套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表示,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此外,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据了解,本次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与此同时,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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