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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加强预付卡管理 超万元卡需实名登记

2011-11-2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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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昨天(2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3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超过1万元,应实名登记。

    购卡信息逐笔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个人购卡(充值),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单位购卡(充值),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代理购卡(充值),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根据规定,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应保存登记信息5年以上,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

    此前,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后,央行曾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并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使用实名。

    预付卡不得变相套现

    征求意见稿规定,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进行充值;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此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企业违规最高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专章规定了罚则。发卡企业如有不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及公示。发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变更、注销,或未按规定发卡、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受到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90日以上,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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