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法规标准 > 正文

买房者签约后反悔被判赔违约金

2011-12-11  来源:京华时报
[字体: ]

  王某签订买房合同并支付1万元定金后,却突然反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卖房者申某为此将王某和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王某须给付申某违约金34万元。

    今年6月,申某和王某通过链家地产介绍,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王某购买申某位于通州的一套房屋,成交价175万。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王某拒绝购买此房屋,视为违约,应以总房款20%的金额支付违约金。此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王某负担,并直接向政府主管机关缴纳。签订合同后,王某交纳了1万元定金,并支付中介服务费42500元。7月25日,王某通知申某没钱买房了。

    申某将王某和链家地产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给付违约金35万元。王某提出反诉称,他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被骗,签订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阴阳合同”,企图偷逃国家税款,要求申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链家公司称,合同签订后不久,王某即单方表示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虽然他们一直尽力促使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但王某明确拒绝,并多次到链家门店吵闹。链家公司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现在同意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拒绝购买房屋导致合同解除,属于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因为王某未提出酌减违约金,法院不宜主动减少,王某支付的1万元定金可予以折抵,因此判决解除王某和申某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王某给付申某违约金34万元。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