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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旅游中圈套 信用卡被盗刷两万谁买单?

2012-02-23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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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拒还款称是受害者 银行起诉认为合同须履行

    刘女士自称赴云南旅游时落入“丢包捡包”陷阱,遭人胁迫交出信用卡和密码,被盗刷2万余元。面对银行催收欠款,刘女士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不同意自掏腰包,结果被银行告上法院。被盗刷了信用卡究竟该不该还钱?今天(22日)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旅游落陷阱被盗刷信用卡

    刘女士是一所学校的财务人员。2008年9月,她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此后一直正常使用。2011年,刘女士的信用卡出现2万余元的欠费,经多次催收,刘女士也没有还钱。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偿还欠款本金21000余元以及利息、滞纳金等2000余元。

    对于自己欠费的原因,刘女士自称源于一次噩梦般的遭遇。说到至今后怕之处,刘女士甚至难忍。去年8月,刘女士赴云南旅游,路上遇到两名女子搭讪同游,随后一男子将钱包掉在地上,两女子捡起来。紧接着,“丢钱包”的男子返回来找到刘女士三人,说她们捡了钱包,包内银行卡里有三十万存款,要刘女士等人拿出银行卡来证明没转走他的钱。

    如果刘女士所言属实,这应该是典型的“丢包捡包”诈骗。刘女士遇到的一男两女是诈骗同伙。刘女士说,她当时并未识破犯罪分子的伎俩,在慌乱惊恐下,她被威逼着说出了信用卡密码,钱包、手机等物品也被对方偷走。在派出所报案时,经民警提醒,她查询后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提现及盗刷共计2万余元。不过至今,此案仍未破案。

    盗刷信用卡该谁担责?

    刘女士说,信用卡透支消费不是自己所为,被骗事实有当地公安刑事立案为证。她事发时身处危险状况,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密码,属于不可抗力。她无法履行领用信用卡合约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在不可抗力之下,可以部分或免除她的责任。

    银行表示,受骗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按照合约约定,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刘女士的信用卡是凭密码消费,而且争议消费是在其挂失前出现的。无论刘女士是否被骗,均应自行承担责任。而且,案件至今未破,事实是否如刘女士所说无法确认。

    刘女士还认为,银行提高了她的信用卡额度,提高了风险;犯罪分子盗刷信用卡时的签字与本人签字差异很大,银行对大额消费也不核对持卡人身份,也有责任。对此,银行辩解说,领用合约里载明银行可以随时自行改变信用额度。刘女士自称消费签字并非本人也没有证据。刘女士没有设定短信提醒,银行也没有大额通知的义务。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向,法官当庭无法主持调解,宣布此案休庭。

    庭下,银行代理人未接受采访。刘女士则认为对方的合约是“霸王条款”,她并未消费,凭什么还钱?

    庭外采访:

    事实上,除了刘女士这种被人胁迫交卡和密码遭盗刷的情况,目前还出现很多遗落信用卡或被人偷走信用卡继而盗取钱财的案件,都面临该不该由被害人偿还欠款的问题。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表示,持卡人的卡被盗刷,首先要分析受害人是持卡人还是银行。此案中,刘女士无疑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骗的是刘女士,她的信用卡被盗刷实际上等同于现金损失。“钱被骗走了,也不是自己消费的,刘女士自己还钱肯定觉得冤。”王律师说,但此案中包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是刘女士作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侵害,二是刘女士与银行之间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不管是判断失误还是被胁迫,刘女士提供了信用卡和密码,结果被盗刷,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协议,持卡人欠银行的钱应该偿还。而刘女士的损失仍然可以通过刑事立案的途径去追讨损失。

    而且即便刑事立案,炮制陷阱的人也只能算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法院判决刘女士不承担责任,等同于确认此案有犯罪情形,一个民事案件是不能给刑事案件定案的。

    王斌律师表示,持卡人有保管义务,自己遗失或被盗不能归责于银行。同时作为合同一方,持卡人也有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的义务,发现被盗刷之后,应立即向银行说明情况或还款,避免出现滞纳金、利息等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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