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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废止 征民航发展基金

2012-04-18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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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今天(17日)印发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缴纳50元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缴纳90元民航发展基金,其中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办法指出,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支线飞机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公布的机型为准。

    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各机场向旅客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此前财政部曾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乘坐除支线航班以外的其他内地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次9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取后,政府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机场。

    财政部表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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