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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2012-10-02  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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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如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可强制拆除。

  记者从北京市水务局获悉,《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以及河湖绿化、建设绿色步道和亲水健身设施等,前提条件均为不损害河湖的行洪能力,确保防洪安全。《条例》还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等部门制定保护名录,建立相关档案,保护和弘扬河湖文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物和遗址。

  对于各类妨害河湖安全的行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惩戒措施。如建筑单位未按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工程设施,妨碍河道行洪,责令限期补救;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虽然补救但未达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如果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可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水务局法制处处长冉连起介绍,《条例》从北京市的市情、水情出发,明确了北京市各级政府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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