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倒卖两张伪造的故宫集体门票,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王某(化名)被东城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依法起诉后,日前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2年5月17日上午,某旅行社导游李某正带着旅游团在天安门广场游玩时,一名男子过来问李某是否带团去故宫,并声称其手中有故宫的集体门票,如果从他这里买,可以比景点卖的优惠点,而且还可以在进去后付钱。
为图方便,李某便从该男子手中买了两张集体门票,其中一张为23名成年人的集体票,一张为16人的集体票。当李某拿着门票带着旅游团准备从午门验票进故宫时,细心的故宫博物院的检票人员发现这两张集体门票,不仅“故宫博物院”的字样与正常的票相比字迹模糊,而且票面上人数以及其他字样,也与正常的票不一样。李某拿着这两张票到值班室进行了机器检验,进一步证实了这两张集体票是有人故意伪造的虚假门票。于是,检票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在当天下午便将王某抓获。同时,从他的居住地,起获了他尚未出售的伪造的故宫、颐和园等景点的公园门票共计300余张、空白门票或部分信息门票800余张以及用于伪造的设备、材料。经鉴定,票面价值高达4万多元。
检察官释法
门票属于有价票证
针对此案,检察官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中,有价票证中的“其他票证”是指和车票、船票类似,由有关单位统一制作发行的,有一定价格的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