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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对私设地锁占车位者最高罚5000元

2013-11-06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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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5)下午,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私设地桩、地锁违规占用停车位的行为被明确禁止,并将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39.8万辆,正式停车位却只有约276万个,同时还存在部分停车设施闲置、私设停车位乱收费等现象,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突出。例如,在有些小区,原本该由小区居民共同享有的公共停车位,却被个人或物业单位违规加装地桩、地锁成了“私有财产”,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停车紧张。针对这种现象,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为解决这种“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的不合理现象,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处理措施,明确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三部门分别对应管理道路、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区域三类地区的私设地桩、地锁行为,不仅将责令改正并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的情况下,还有权根据行政强制法强制代为拆除。

    在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的同时,办法对停车场建设的规划挖潜也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市、区县两级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明确建设时序,并要求停车场建设与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支持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信息服务方面,本市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对公共开放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

    办法规定,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无论是否收费都必须配置完善的标志标识,明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并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停车场还专门作出应当24小时开放的特殊规定,并设置了最高1万元的处罚规定。

    关于道路停车泊位,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协议经营方式,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经营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主要内容,并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车辆逐步实行电子计时收费。对于出现严重服务质量纠纷、擅自转包转租、未按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等行为,专管部门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据介绍,为落实办法,市交通、规划、发改、财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对停车规划、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停车位建设补助、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停车自治管理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逐步缓解本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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