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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基金涉嫌误导高收益

2014-01-04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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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表示涉及非法证券活动将依法予以打击

 

 

 

    对于近期大热的互联网基金营销模式,不少投资者已心知肚明。先是互联网公司借各种渠道“放风”高收益,接着是基金公司在证监会申报时,却合规合矩,让人挑不出毛病。昨天(3日),对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时宣传高收益或承诺收益,证监会明确表态称,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的一类业态,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打击。

    部分互联网理财误导宣传

    “货币基金要达到8%的收益,怎么可能?”去年10月28日起,百度与基金合作推出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正式上线,由于百度曾在网页上宣传8%收益等内容,引起投资者极大关注,业内人士质疑其涉嫌违规。不少基金业人士说:“互联网金融土豪一来,似乎什么规定都是浮云,直接用迷踪拳合法绕开监管……”

    百度把互联网的营销手段,用强势作风带到了基金业。《基金法》虽有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预测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行为。但这一规定,似乎被互联网巨头们打了个漂亮的“擦边球”。此后,证监会曾公开表示,将根据百度及相关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对该业务合规性予以核查。但是,证监会随后称在检查中未发现8%收益率的描述,百度仅负责流量导入,未涉及基金销售。

    第一次10亿元额度一日售罄后,去年12月,百度金融旗下百发理财“再次登场”。此次上线的“团购金融”在网站上,并未出现关于预期收益率的宣传语。不过,有媒体报道,百度在线下投放的电梯广告语却仍然打出:“团结就有8%起,首创团购式理财,12月23日今年最后的抢钱机会”,并注解表明“百度回馈客户活动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等,再次受到媒体和业内关注。

    昨天,证监会表示,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的一类业态,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全面、准确披露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与风险属性,不得以高收益、无风险等宣传方式误导投资者。目前,各相关派出机构已开始对部分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已关注到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其理财平台业务推广中,存在投资人收益构成表述不清、混淆概念误导宣传等不合规现象,并且部分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加快推动长期资金入市步伐

    新年开市以来,受IPO重启影响,大盘已连续两天收跌。昨天截至收盘,沪指报2083.14点,跌幅1.24%,成交723亿元;深成指报8028.33点,跌幅1.06%,成交1103亿元。

    证监会表示,正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境内外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正在加快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QFII、RQFII等各类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相关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在引入境内长期资金方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决定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于加快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扩大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规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外,近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把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列入了2014年十大重点工作。此举必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资本市场引入更多长期资金产生积极影响。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方面,证监会加快了QFII和RQFII的引入步伐,基本做到资格审批与额度审批同步,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解决QFII税收政策问题。下一阶段,证监会将继续加快推动各类长期资金入市,努力推动各类长期资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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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0余家公司未履行完承诺

    昨天,证监会表示“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问题”。2012年底,证监会集中对上市公司相关各方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证监会表示,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例如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以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昨天,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指引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凡不符合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证监会将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

    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今后,在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就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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