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法规标准 > 正文

“假离婚”赠房协议有效吗?

2014-03-04  来源:北京晚报
[字体: ]

  男方说为避债签不公平协议 女方称被刀逼“赠房”

    案例聚焦

    先生:“为避债假离婚才签离婚协议”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02年结婚,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28日协议离婚,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有一项约定分配二人名下的4处房产:位于北京市的3套房产全归刘女士所有,包括一套共有房产,张先生将其份额赠与刘女士;唐山市的1套房子归张先生。

    约半年后,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前夫张先生将她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无效,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张先生将共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刘女士的约定。

    张先生称,目前房屋并未过户到刘女士的名下,他有权单方申请撤销该项赠与。张先生还称,当时是假离婚,目的是规避其他债务风险。否则,就不会签订如此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非赠与协议,而是双方离婚时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内容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所以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由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女士:“他持刀胁迫我签了赠房协议”

    张先生并未上诉,直至2013年再次起诉刘女士。起诉的依据不是离婚协议,而是二人离婚后第二个月,即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一份赠与 协议。赠与协议写明:二人离婚后,刘女士将北京的一套房屋赠给张先生。张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确认离婚时归刘女士所有的该房屋为自己 的合法财产,刘女士应履行赠与协议。

    但刘女士另有说法:“签赠房协议当天,我前夫谎称来家里取东西,进屋后却马上拿出刀,威胁要杀我全家。我很无奈,就在协议上被迫签了字。”

    刘女士说,签赠房协议时,她和她的父母都受到了张先生的威胁。此后,张先生仍频繁地骚扰她,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学习和工作。这份赠与协议完全是她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是无效协议。

    “即使协议有效,履行该协议也是有条件的,张先生应先履行房屋还贷义务,再付给我60万元,才可以主张赠与。”她还提出,该房屋虽是二人婚 后买的,但完全是刘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由她自己还贷。上次诉讼后,刘女士便将房屋过户到她自己的名下,不久即出售给了第三人。

    不过,对于刘女士所述的这份“刀尖上的赠与协议”,她却苦于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签协议时被张先生用刀逼迫。

    赠与协议下半部分为60万欠条

    开庭当日,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于2003年就购得赠与协议中提到的那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双方离婚协议中,他把该房屋给了刘女士。 “2012年4月16日晚,我想去家里住一晚上,打电话给刘女士后就回家了。因之前签的离婚协议明显不合理,我提出要一套房屋。我们签了赠与协议,这是双 方友好协商确定的。之后,她就将房产证原件寄给了我。该房屋自始至终登记在我的名下,我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由二人签名的赠与协议。该协议载于小半张A4纸张上,内容是:“刘女士同意把该房赠与张先生,半年之内房贷由刘女士负责。如果提前出售,刘女士终止还贷,出售前房租由刘女士收取,剩余贷款由张先生支付。”

    “这协议一式两份,纸的下半部分还有内容,张先生却故意把那部分内容撕去了。”刘女士随后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赠与协议。它的下半部分为欠条:“欠刘女士60万元,该房屋出售之日还款,如不出售,该款今日起一年之内还清。”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双方的赠与协议有效,刘女士需履行协议,同时确认张先生欠刘女士60万元的债务关系。

 律师诊断

    若能证明欺诈胁迫 离婚协议可撤销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认为,张先生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他将共有房产份额赠与刘女士的约定,这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钱律师据此认为,离婚协议在离婚后对双方都发生了法律效力,不允许随便更改或撤销。

    当然也有例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主张撤销。比如,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 销财产分割协议额,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钱律师解释,所谓“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种威胁,这种威胁 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

    此案中,张先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也不是赠与,而是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该离婚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订立离婚协议时,如果不存在胁迫的情况,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应该得到履行。

    而刘女士在法庭上主张签订赠与协议是受到了张先生的胁迫,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情形,是可以要求撤销协议的。我国 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在这种情形下,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协议或者可以被撤销。但这也需要刘女士向法庭提交证 据。比如有录音,或者当时报警了,警方出警记录明确载明签署协议时确实受到了威胁。只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胁迫的存在,才可以向法庭主张撤销。如果刘女士 没有申请撤销,而直接主张该协议无效,在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协议 60万是债务

    钱律师认为,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赠与协议,因后来加入的“欠60万”条款,很容易让人误解这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或是附义务的赠与。如果 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张先生没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协议是否像刘女士所说应是无效协议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协议应属有效。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是 否履行该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但如果所附义务没有被履行,在法定期限内,赠与行为可以被撤销;撤销权 的行使期限一般是在一年之内。

    至于附条件赠与协议,该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此案中 的赠与协议明确了还款时间和金额,所以不能把本案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该赠与协议属于普通赠与协议,应属有效协议,刘女士应当履行 协议。

    至于双方约定“张先生欠刘女士60万元”,这60万元应被确定为债务关系。

    律师提示

    即便夫妻双方当时出于各种目的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内心不认为是真离婚,但法律上对这种离婚行为是认可的。离婚协议经备 案,合法有效,不能事后反悔。钱学志律师希望处在离婚边缘的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理智,认真对待协议中每一个条款。离婚协议的内容需要有 可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不可过于宽泛。

    另外,离婚协议中最好不要附加任何条件。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附加条件会被离婚登记机关认定为“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于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遵照夫妻双方协商 一致的原则。约定分割财产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为了尽快离婚而敷衍了事,也不可因“假离婚”而作出所谓的“财产分割”,以免产生矛盾引发后续诉 讼。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