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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14-10-3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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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把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列入稽察范围。

  稽察内容涵盖重大工程全过程

  《办法》列举出七项稽察内容,涵盖了重大建设项目从批准到竣工全过程,包括: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资金落实 和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情况;投资概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全过程稽察,也可以实施专项稽察。另外,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也有权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

  稽察人员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经营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发展改革部门任命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稽察 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稽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向发展 改革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并且,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营 活动。

  未通过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暂停

  《办法》要求稽察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书面稽察通知,但有证据表明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时,经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书面稽察通知直接实施稽察。

  对于不配合稽察、不如实反映情况、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稽察单位未执行项目审批内容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有权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如责令被稽察单位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被稽察单位;暂停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暂停下达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计划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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