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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私自转走800万元 开户行被判全额赔偿储户

2016-11-0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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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800万元近5年的张先生,昨天(3日)终于得到海淀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虽然是银行柜员私自转款导致张先生受损,但法院认定开户银行构成违约,应全额赔偿张先生本息。

        说起这件烦心事,张先生称,自己可能上了“连环当”。“2011年10月,我认识了一个自称姓王的人,当时,他告诉了我一个发财途径。”张先生回忆说,王某告诉自己山东农业银行放贷额度已满,但有很多好项目需要银行资金,如果在北京的农行能有一笔存款并能向山东农行证明,山东农行就可以在农行系统内部协调,使用3个月给予月利率8%的回报,但在此期间不能查询该账户内的款项情况。

        张先生于次月在农行北京万寿路支行申办了借记卡一张,并存入800万元。随后,王某陪同张先生前往农行山东水浒支行,并要求张先生在该行办理借记卡增配对账折业务。张先生说,就是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银行柜员李某瞒着自己进入转账程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其输入密码,并把800万元转入他人账下。

        2012年春天,张先生与王某失去联系,发觉可疑,赶紧到农行查询其账户,发现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了陈某账户。同时张先生得知,陈某已因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陈某与水浒支行柜员李某串通,转走了张先生的存款。

        张先生认为水浒支行未经其授权和签字擅自转移其存款,万寿路支行则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致其损失。但向银行交涉,两家银行都认为是张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要求赔偿无果,张先生遂以借记卡纠纷为由把万寿路支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808万元。

        万寿路支行代理人在开庭时称,其作为开户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转款时使用的密码只能是张先生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提供,因此转款行为应视为张先生本人合法的交易行为;万寿路支行也不应对水浒支行的转款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万寿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借记卡,与万寿路支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张先生与万寿路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可持涉案借记卡在农行其他任何支行办理转账支取手续,张先生与实际办理转账支取手续的支行,即受理行并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受理行是基于万寿路支行的委托实施的该行为。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受理行不适当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农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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