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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道阻且长?

2012-02-09  来源: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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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公开多,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公开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用屈原名作《离骚》中的这句话来形容当下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可谓是再恰当不过了。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不久前联合发布的“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PITI)”连续第3年评价指数显示,2011年度的平均分为40.14,绝大多数的城市尚未及格,甚至有一批城市得分在20分之下。

2008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的环境信息公开整体上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公开渠道还不够畅通,公开程度还无法人满意。这一点,仅从PITI评价指数就可窥斑见豹。虽然近三年这一指数的平均分在稳步提高,但40.14分的平均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不能不说令人汗颜。

低分背后,有不少深层次问题值得人们深思: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为何这般难?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怎样才能让政府和企业加大力度公开环境信息?

之所以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反思,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并不认可PITI评价指数,也没有真正认识到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记者认为,与其质疑两家民间机构的权威性,不如重新审视自身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究竟做得如何,认真梳理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加以改进。

环境信息真的公开了吗?

分析连续3年的PITI评价指数,不难发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有一定进步,但企业环境信息特别是与污染物排放情况相关的信息公开得还远远不够。

事实上,大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均能做到主动公开《办法》第十一条中列出的17种信息,特别是公开法律法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行政机关机构设置与办事程序等方面的信息,而对污染物排放情况方面的信息却有所保留。

对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地方政府顾虑较多,往往选择不公开或公开不完整、不及时。

以污染源日常监管记录公示为例,相关信息对于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守法情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这一项上,PITI评价指数中依然有65家城市没有摆脱最低一档得分。这也就意味着,公众依然难以直接通过这些城市的主动公开,直接了解身边企业的环境表现。在评价过程中,本溪、九江、呼和浩特、赤峰、锦州等城市表现最差,其中未能搜集到锦州市公布的任何一条2010年日常监管记录。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而事实上,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通过网站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提供企业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及与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企业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反差?主要原因是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此外,依申请公开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公众申请信息公开难度很大。政府所掌握的环境信息数量庞大,难以全部主动公开,而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对环境信息常常会有不同的需要,因此依申请公开就成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非常重要的手段。

虽然依申请公开方面有所进展,回复并提供申请相关数据的城市从2008年的29个上升到2009~2010年的32个,进而在2011年评价中上升到42个。但是部分城市得分不到4分,意味着这些城市连最为基本的申请信息的渠道也不畅通,环境信息申请无门。

由于可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尚无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政府处理依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实现体系化、常态化,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往往犹豫不决,反馈各异,缺乏可参考的成熟实践经验。

环境信息公开难在哪里?

环境信息,特别是与企业排污情况和污染源监管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不佳的原因,大约有5个方面。

一是不能公开。一些地方习惯于暗箱操作,公开了就没法再暗箱操作下去。因此,想方设法不公开,以逃避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是不屑公开。一些地方质疑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与素质,始终认为政府与其他的公共治理主体,处于比较强势的位置,漠视和轻视社会和公众的作用。

三是不愿公开。与企业排污情况和污染源监管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后,有可能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如此一来,不仅有可能增加相关部门的工作量,还有可能影响企业在当地投资,进而影响财政收入。

四是不敢公开。一些地区科技水平欠发达,监测能力有限,监测水平较低,有一些数据自己也不太拿得准,所以不敢公开,怕公开以后引发质疑。

五是不会公开。由于信息掌握得不全面,信息形成过程不规范,一些地方怕公开后非但未能说清楚问题,反而暴露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于是,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不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时限公布或给予答复,而是念起“拖字诀”,或者以只公布部分信息的方式消极应对。主要表现是,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公开多,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公开少。

环境信息公开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比如工业污染物排放与危险废物的处置若不当,将危害环境和群众健康。只有把事实告诉公众,公众才有可能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与政府一起对环境违法者施加压力,协助政府解决好量大面广的环境监管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也担心公开后反而被媒体炒作,出现环境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失真的问题,因此宁愿选择不公开或者不完全公开的做法。这种做法,既对公众不负责任,也很短视。只有在降低环境影响的前提下,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旦因为隐藏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危险废物处置信息,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群众恐慌,政府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越是担心媒体报道有误,政府就越应主动向媒体、社会提供信息并加以说明,进而让他们对相关事件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这样才不至于以讹传讹,胡乱炒作。

如何推动环境信息公开?

PITI评价指数可以看出,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开始对部分城市的排污企业产生压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质上是一项有力的污染源管理手段。要真正激发企业自主减排的潜力,有必要在环境治理机制中引入信息公开这一有力的管理手段。

首先,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约束机制。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的职责条款较粗,罚责较少,这是环境信息公开在一些地方难以真正落实的重要原因。建议今后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具体责任,就所涉及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在法律责任专章中予以规定,以便更好地督促相关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环境信息公开职责。

由于尚未建立起环境信息公开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公开程度上做表面文章,避重就轻。因此,有必要在细化信息公开范围和时效的基础上,将信息公开列入政府考评序列,让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一项考核执政水平的硬指标。

其次,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政府部门应该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通过表彰和奖励环境信息公开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进一步畅通环境信息报送渠道,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桥梁作用。

针对公众在申请信息公开时遇到的障碍,环保部门有必要收集和参考各地环保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最佳做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在各地广泛推广并帮助地方政府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第三,进一步发挥好公众的参与推动作用。没有公众广泛深入的参与,信息公开就缺乏持续推进的动力。比较PITI评价指数的前5名和后5名省市以及其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答复、诉讼情况可以发现,凡是申请量比较多的省市,如北京、上海、重庆和浙江等省市,PITI评价指数就偏高;凡是申请量少的,政府没有压力,PITI评价指数就偏低。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的不断推动,有利于政府加快信息公开进程,提升信息公开水平。

一言以蔽之,政府应全面及时主动地公开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申请环境信息的权利;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公众有权获取与使用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监督危害环境的行为。只有政府、企业、公众之间互通信息、良性互动,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才能谈得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信息公开道阻且长,还需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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