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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因素”是个什么因素?

2012-03-0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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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山西长治市为了创造优良的招商引资环境,出台了许多新规定。其中有一条明确表示,外地客商到长治投资,由于当地人文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造成亏损,一律由当地政府包赔。(2月29日中国广播网)

    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外来投资者,是当下各地通常的做法,由于“当地因素”给客商造成损失,政府赔偿原本也是应有之义。可是,尽管似乎已经明确了人文、政策、法律环境等因素,但“当地因素”到底是个什么因素,显然是个相当模糊的概念,现实操作中很难把握,伸缩性也相当大。

    去年曾有报道说,江苏沭阳出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客商姜大成牵线引进一大项目,按政府文件规定可得400万元奖励,却只兑现了30万元和一个“沭阳荣誉公民”的虚名,为此被告上法庭;前年底,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理过类似的民告官案件。原告韩杰起诉邢台市政府不兑现其承诺的1650万元招商引资奖金,而政府方面则表示:“政府文件不是悬赏告示”,“‘可以’给予奖励,但不是强制性必须奖励”,一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政府红头文件规定得明明白白,都因为相关各方的“理解”不同而难以兑现,最终引发争议甚至打起了官司,这个含糊不清、未能量化的“当地因素”又如何落地?“当地因素”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怎么去认定其对企业亏损的影响,政府赔偿的程序如何进行?无疑必须有一个具体、细化的政策,否则难免留下后患,引起讼争。牵扯精力事小,给当地的诚信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反过来损害投资环境,事就大了。

    大招商、大开发、大发展时代,招商引资难度越来越大,为此,一些地方总是不惜一切代价,竞相比拼政策优惠,甚至拿原则做交易,难免有饥不择食、慌不择路,病急乱投医之嫌。比如长治的规定中还有,凡是外地车辆进入长治市发生违章,只纠错,不罚款,连起码的法治公平都不要了,如此不顾一切追求眼前政绩的冲动和做法,实在让人捏着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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