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官在民事赔偿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以“积极赔偿”为由,轻判肇事者。面对舆论质疑,主审法官称自己当时“眼花”才“判错了”。日前,当地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这位“眼花法官”也已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法官判案靠什么?我们常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透过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我们见识了什么叫“法官眼一花,是非就颠倒”。不过细细想来,此番“眼花”恐怕跟视力没多少关系,倒是颇有几分“睁眼说瞎话”的味道。从一份被告“能够及时赔付”的证明,愣是推导出其“积极赔偿”的结论,从而做出明显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显然是法官的屁股坐错了位置,而非眼神出了问题。
“眼花”的说辞,不能不令人怀疑背后的利益纠葛。目前该法官已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但其暴露出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诚然,判案不是主审法官一个人的事,设定严谨的司法程序,为的就是减少人为因素对审判的干扰。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基层法官无视司法程序,凭个人好恶胡判、瞎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冤假错案层出,应有的法律公正和道义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侵蚀。
法官是一个庄严神圣,同时对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摒弃私利、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是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眼花”之说,折射出的恰恰是一些法官作风慵散、不负责任,内心深处丢失了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感。在他们眼中,对证据视而不见,对审判程序做做手脚似乎并无不可。这种观念不转变,恐怕以后再出现些诸如“耳鸣”、“发烧”之类的荒谬托辞也不无可能。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一个错案和一个枉法的法官给社会带来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法律的尊严不会凭空而来,而是要靠一个个公正的裁决塑造起来。只有法官都对法律充满发自心底的敬畏,都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原则,法律才会真正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