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公开今年将有新的进展。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表示,今年,中央本级和各部门的“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将一并公开。按照程序,这些内容将在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公布。同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也将公开。(《新京报》5月30日)
中央本级和各部门的“三公”经费即将公开,从社会的强烈呼吁到成为现实,这当然是一种巨大的行政进步。这种进步自然会引来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点评,对于公众的这种“围观”,政府有关部门无需紧张、逃避,而应该创造条件尽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果仅仅满足于“公开数字”,此举也就失去了意义。
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进而能履行监督权,笔者认为“三公”公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保公众的监督权。行政信息公开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举措,政府单方面的信息公开如果只是一张报表或者一堆数字,其实毫无意义。信息公开能不能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执行力,不能取决于权力机构自身的道德感和责任感进行自我裁判,而应该引入公共监督。而由此,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其实也正是一个推动信息公开不断前进的过程,在这种良性的互动下,“三公”公开才会落实到实处,而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要有完善到位的制度配套。经过了长期的制度酝酿和改革试点,“三公”经费公开已经不缺论证。法理上的支持相当充分,无论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国务院法制办去年年底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对此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但“三公”经费公开的脚步还是步履维艰,尤其是在地方。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因素便是缺乏操“作性更强、更结合地方实际的配套细则。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什么又必须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公开流程如何确保规范运作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难以长效施行。
因此,“三公”公开既是“数字公开”,亦是行政信息的公开,还是权力伦理走向规范的过程,需要相应的管理和制度细节跟进,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考验政府的智慧和勇气,却不宜考验公众“围观”数字报表的头脑和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