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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迟到45年不值得欣喜

2012-12-04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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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年前,13岁小学生孔忠良在放学途中捡到一块白色石头并上交国家,没想到这是国宝文物“皇后之玺”。12月1日上午,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举行“保护大遗址、弘扬汉文化”总结表彰大会,对孔忠良等1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第一次受到表彰的孔忠良激动地说:“没想到,45年了还有人记得我。”(12月2日《华商报》)

    13岁的孔忠良能将此物主动上交给国家,反映了他的年少清纯和觉悟高尚。当然,由于文物关系到国家的考古研究和历史传承,国家向来重视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法就规定,拾到文物上交给国家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拾到文物不上交,被人发现举报,经过查证属实,很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所以,上交文物也是形势逼人。

    公民上交文物之后,国家应该如何做?国家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这也符合民法通则精神,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但孔忠良将“皇后之玺”上交给陕西博物馆之后,只得到了20元钱的路费,这显然算不得奖励。上交文物45年,国家文物保护法也于1982年颁布施行,直到两年前才给当事人发了一纸证书,直到今年才受到名义上的表彰。这场表彰是否比正常时候来得更晚了一些,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是否忒低了一些?

    表彰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更多的人,起到趋近效应,它是一种评价手段,更是一种价值引导。公民个人可能满足欣慰于“45年了国家还记得我”,但国家工作部门不能满足于这种浅表性的工作安排。由这次“迟到的表彰”,建议文物保护部门贯彻落实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进行一次普查、表彰和奖励,不能让对国家有贡献的老实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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