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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问责是起点而不是终点

2013-07-1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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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7月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致121人死亡、76人受伤的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是一起由于企业违章冒险作业、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的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检察机关目前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德惠市米沙子镇镇长刘真祥、派出所原所长赵震、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吕彦东等11名国家公职人员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7月5日《新京报》)

    至今回想起来,德惠的那场特大火灾仍让人心有余悸,121人死亡、76人受伤,这样一个沉重的伤亡数字,令人感到万分悲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显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藉此希望能够引起警醒,能够引起反思,能够重新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脚踏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梳理近年来的火灾事故,清华学堂火灾刑拘8人、兰考火灾6名责任人被停职检查……再到德惠特大火灾刑拘11名公职人员,几乎每次火灾之后,都有相应的责任人被问责。之所以要进行相应的问责,是因为特大火灾“烧”出了不少问题。比如,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等。

    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一个重要途径。对火灾责任人进行问责,有助于把问题抓深抓透,最终使问题的解决画上圆满句号。但是,问责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从此就能让火灾事故永绝后患。安全生产,需要每个人行动起来,而不仅仅把“安全”二字挂在口头上。为何一次又一次的问责,还是无法阻止火灾事故频发,深究其因,恐怕是问责不够深入。由是观之,问责的方式只能是治标并不治本,安全生产最终还得靠管理靠制度。

    问责其实只是起点,而不是终点。火灾事故仅仅是靠事后问责还远远不够,安全生产必须常抓不懈,须臾不可放松。安全生产的重心不止是责任追究,更应注重预防事前失责行为的发生,唯有当好“事前诸葛亮”,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尽可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象,才有望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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