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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的“系统价”应贴合市场

2014-09-20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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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盐城市民杨某以95万元的成交价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却被地税部门要求按167.5万元的“系统价”交税。南京也有类似情况,虽然近一段时间楼市下行,但7月份南京的房屋评估系统更新却调高了评估价,二手房交易税费不降反增。

  一方面,市场经济允许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议价;另一方面,房产交易契税与成交价按比例挂钩。对购房者而言,低成交价能够节省交易税支出,降低购房总成本;但对地税部门而言,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征收税款是其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 市场价格核定。在此新闻报道中,矛盾的焦点就在于,购房者的成交价与地税部门的“系统价”差价太大,低房价高税基,购房者难以接受,但地税部门又是照章办 事,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利益冲突”。目前,各方在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上没有争议,主要问题是低房价有无正当理由和地税部门的“系统价”是否能代表真 实均价。

  让购房者自己证明没有在合同外给予卖房者经济补偿,证明低房价的正当性,是困难的;让地税部门去核实低房价的正当理由,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此事 才呈现“公婆各有理”的局面。但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其低成交价的正当合理,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还有一点,即使现实操作的复杂性,使地税部门不得不用一个“系统价”来作为计税依据,也应当设置合理合法的动态系统,实时反映市场均值,这样的 “系统价”相对更容易令纳税人接受,令公众信服。倘若“系统价”不能反映市场走势,就应当停止使用,不能任其与市场价格背道而驰。

  无论交易双方是否有合同外补偿的事实,无论这场低房价碰撞高税基的案例如何收场,公众希望看到的,都是公权力在笼子里依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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