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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罪名不会影响犯罪治理

2014-10-30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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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防治需要综合治理,片面强求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关键的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

  四中全会后首次修改刑法,死刑罪名的减少再度引人注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如若通过,中国刑法将只有46个死刑罪名。

  死刑关系人最为宝贵的生命,而且一旦出错便无可挽回,因此“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检视我国刑法对死刑罪名的规定,范围十分广泛,透露出一种肃杀的重刑色彩。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与上次不同,此次拟取消的死刑中,超出了非暴力经济类犯罪的范围。其中除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仍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外,组织卖淫罪、强迫 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则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从司法实践看,这些罪名平时适用死刑都极少,而有的罪名适用死 刑则长期受到诟病。例如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等一些集资诈骗的死刑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今年年初,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议案, 主张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此次取消死刑,算是顺应了民意,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最容易引起争议和担忧的,是取消组织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这两个罪名一般也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但由于其保护的对象是弱势人群,而且犯罪本身有伤 社会风化,所以老百姓在心理上会担忧,死刑取消后会不会出现犯罪反弹。尤其是“唐慧女儿案”,就反映出社会上一些人依然迷恋死刑的威慑力。

  刑罚的设计,总是带有预防和震慑犯罪的意图。但人类的历史证明,刑罚并非越严厉就越有威慑力。在现代犯罪形态多样化的复杂社会,犯罪的防治需要 综合治理,片面强求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有人研究各国刑法,发现组织卖淫罪一般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为12年以下。而从我国取 消13个罪名死刑后的实践看,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关键的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如果在惩治的刑罚上衔接有序,在具体的刑事司法中能够实现常态化追诉,就不会妨碍对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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