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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如何监督人大代表

2015-01-30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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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至少有两条新闻的主角涉及人大代表。

    其一:国家税务总局本周一对外曝光了一起全国罕见出口骗税案,涉案企业通过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4.5亿元。新华社报道称,兴弘嘉公司于2010年9月在河北省故城县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营纺织服装制造、加工、销售及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 董某岩,后调整为郭某。实际控制人郭某勇,系河北省人大代表。在专案组周密部署和统一指挥下,2014年7月30日上午9时,衡水、邯郸、济南、菏泽、开 封、厦门和深圳等7城市同步实施抓捕行动,当天抓捕犯罪嫌疑人60人,郭某勇、施某展等1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其二:1月24日,德胜门内大街发生道路塌陷事故。1月27日《北京日报》在《四合院里私挖18米深地下室致塌陷》,文中提道:“经过与产 权登记等多个部门核对,此业主为江苏一集团企业董事长。百度显示,该企业固定资产约20亿元人民币。”同一天,隶属《北京日报》的一认证微信公众账号发文 《这位人大代表,你赔我们的德内大街!》,曝光了这位集团企业董事长的身份,德胜门内大街93号民宅的房主是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俊。昨日本市一家媒体报 道,本市有关部门近日将以公函形式向江苏省徐州市有关部门通报该业主的违法行为。

    不管是全国还是各地方的人大代表,都有违法的,有犯罪的。请注意,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 也不例外。我看了一下,《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七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 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七 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代表如何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呢?这是一个十分具体和现实的问题。我的理解,“原选举单位”后面应当有“选民”二字,谁选举谁监督,选民选举 选民监督,单位的监督必须落实到具体的选民头上。倘若选民不去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任由其违法或犯罪,那是一种失职和不负责的行为。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俊在北京违法了,“原选举单位”怎样监督他呢?我们将拭目以待。我以为,监督最好是在违法或犯罪之前,之后的监督基本上就与“原 选举单位”关系不大了。不仅仅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如此,对官员的监督也同样如此。迄今为止,我们似乎还没有找到好的监督办法,或者说没有制定出有关监督的 实施细则,这是今后人大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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