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建筑热计量供热采暖合同文本今天(23日)正式公布。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合同文本正式确认,当按热计量计费的居民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标准时,居民无需再缴纳超出的部分,而是按照实际用热面积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不用补
示范文本规定,居民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供热单位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
供热单位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清算居民的实际采暖费。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居民多交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返还,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居民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供热标准:达标时间缩短为12小时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本将居民室温达标时间,由原来的24小时缩短为12小时。
正式文本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向居民提供24小时连续供热。居民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居民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用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设定温度的标准;居民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供热单位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实际不达标期间居民用热量按零计算。
纠纷解决:测室温居民享最高权限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居民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居民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当居民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或者因保温措施不当导致室温低于约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用承担责任。当出现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零下9℃等情况时,供热单位也不用承担室温不达标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