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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本月纳入医保 实现“人群全覆盖”

2011-07-14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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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医保应缴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今后,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每年支出3.04亿元,惠及全市约10万失业人员。至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报销封顶线提至30万元

  按照原政策,过去失业人员患病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的办法给予保障,每年最多能享受医疗补助1.5万元,患危重病且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最多享受5.4万医疗补助金。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后,他们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一下提升至30万元,比过去提高了24.6万元。

  新政策还增加了领金人员的医疗缴费年限。领金人员失业前后医疗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而且还有个人账户,每月注入100余元。而原政策只在发生医药费时才享受医疗补助。

个人不缴基本医保费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将按照《规定》计入领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

领金当月即可办理参保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可累计享受同一起付线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在同一个自然年内,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享受同一门诊(住院)起付线。

  市人力社保局提示领金人员,如果领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将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领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另外,从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领金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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