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人保部昨天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本月起开始实施。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需缴纳的相应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于缴费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