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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收入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

2014-06-2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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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将提高,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同时,救助范围从城乡低保人员扩大 到城乡低收入人员。昨天,《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意见》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救助范围

  扩至城乡低收入人员

  今后,更多的人可享受到医疗救助。《意见》明确,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人员;同时鼓励区县将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范围扩大后,医疗救助对象将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还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低保人员是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目前,全市有低保户9.34万户、16.09万人。

  “低收入人员则是月人均收入超过650元但低于850元以下的,这部分人员有生活困难时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李红兵说,目前经过申请并认定的已有2万人左右。

  救助标准

  住院救助封顶线提至4万

  《意见》表示,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可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包括普通住院床位费、基本手术费等。其中,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将由60%提高到70%,减免额度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4万元。

  同时,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医保或新农合等报销后,还可享受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意见》提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方面将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门诊救助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住院救助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同时,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

  此外,李红兵透露,《意见》将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9类、80多种扩大到15类、134种,“加大了重大疾病的救助力度。”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

   可享受哪些医疗救助?

  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这三类人群以下统称为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变化】 增加低收入家庭

  医疗费用减免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门诊救助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就诊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变化】

  救助比例:60%提高到70%

  救助最高额度: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住院救助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的住院就医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万元。

  【变化】

  救助比例:60%提高到70%

  救助最高额度:3万元提高到4万元

  重大疾病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变化】 救助病种9类扩大到15类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新增)

  生育救助

  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在经过医保、新农合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确需住院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住院押金70%减免,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 (病)致残返城知青可享受住院押金100%减免。对于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垫付,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只需缴纳实际负 担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变化】 住院押金减免比例60%提高到70%

  困难群体最多可享三次报销

  为解决北京居民“因病致贫”,除了过去的医保报销政策外,今年初北京市医改办又颁布了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居民医保患者身患重病 时,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保“二次报销”。医保报销政策、“二次报销”政策、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新政,这些政策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衔接?

  政策对象

  医保政策是针对在京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凡是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各自类别的医保报销待遇。

  按照北京市今年新政,大病医保即“二次报销”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规定,可享受医疗救助的,是经过民政部门核定的困难群体。也就是说,三个政策中,医保报销同“二次报销”之间是包含关系,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群体如果参加了医保,有可能同“二次报销”群体有所交叉。

  报销顺序

  只要是参保人员,均先享受医保待遇。困难群体可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标准再予以报销。如果自付部分符合大病报销政策,还可享受医保“二次报销”待遇。

  也就是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体,如果患重病花费过高,最多可以享受三次报销。

  需要提醒的是,“二次报销”的起付线,是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即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时,需要作相应的扣减,两个政策之间是衔接关系,不能重复享受。

  医疗费用由医院按比例先垫付

  为缓解困难群众在看病资金上的压力,《意见》对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进行了优化。

  李红兵介绍,将在区县增加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救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押金减免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

  同时,《意见》要求缩短医疗救助受理审批时限,将由按季度办理调整为按月办理。

  李红兵表示,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在享受医保或新农合,以及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种救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市、区慈善协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申请低保要核查家庭资产

  下月起,北京市城乡低保户认定增加“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环节。申请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授权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核查。昨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审批程序,以及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流程进行了统一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内容。

  《办法》规定,在低保审核原有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方式的基础上,申请人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李红兵强调,财产信息数据比对将联合银行、证券、房管、车管、社保等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提高认定准确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对于享受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将其家庭享受保障情况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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