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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监局:低温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

2015-11-15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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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近日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市民可于12月6日前反馈建议和意见。规范规定,每日低温(工作地点平均气温≤5℃)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4小时。

  根据规范,用人单位应将防寒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建立健全防寒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等。存在低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地 区气象条件和生产工艺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用人单位应组织低温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

  规范称,每日低温作业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持续低温作业的,中等或重体力活动时在温暖处可做取暖活动10分钟,4小时连续作业后宜在温暖场所进 行较长时间的休息;对于轻至中体力工作(进行有限的体力活动),宜在4小时连续作业中安排一至两次休息;进行较少体力活动的工人,最长工作时间不宜超过 40分钟,在4小时连续作业中安排四次休息。规范明确称,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5℃的作业。

  规范规定,低温作业场所应根据作业特点和以往资料确定低温作业岗位,对工作场所的气温进行监测。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休息室或取暖室(棚),其采暖温度应大于等于18℃,其房间面积应满足最大班次作业人员的需要。

  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热饮,如糖水或运动型饮料。避免作业人员饮用咖啡、茶、热巧克力或酒。 如需为作业人员提供餐食,应以富含蛋白质的热食为主,如瘦肉类、蛋类、鱼类、大豆和豆制品等。

  同时,年龄在50岁以上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肠功能障碍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低温作业。患有关节炎、雷诺氏征、末梢循环障碍、对寒冷敏感者,有冻伤“冻疮”史的人员不宜从事冷水作业。

  应对低温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应包括低温作业可产生的健康危害和冻伤症状的识别、低温防护知识、冻伤急救知识等。 存在或者产生低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低温健康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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