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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高焦炭排污收费标准 不缴纳不安排运输计划

2007-05-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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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山西省环保、财政和物价3部门近日联合下文,提高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征收上限提高到每吨200元。
  据山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焦炭生产排污费将由每吨18元~120元提高到每吨18元~200元。新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炭化室高度和是否建有污染防治等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加以区别,炭化室高度越小的机械化焦炉征收的费用越高。如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上的机械化焦炉和炭化室高度大于 3.2米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等设施且运行正常的,按每吨焦炭18元征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等设施的,按每吨80元征收。而炭化室高度在 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上述两项收费标准则为每吨50元、每吨120元。未在生产环节缴纳排污费或无规定票据运输焦炭的,按每吨160元征收。超过淘汰期限的小型机械化焦炉和明令取缔关闭但出现死灰复燃的土焦和改良焦,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在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焦炭,按每吨200元追缴排污费。
  为确保焦炭生产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山西省规定焦炭生产企业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不得拖欠。对拒缴、欠缴焦炭生产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代征单位依据环保部门或同级政府的决定终止相应的铁路运输计划、停发相应公路运输票据;对应予以关闭的焦炭企业供电部门将不再供电;商务部门不予受理其焦炭出口资质申请,对已安排配额的,收回配额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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