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照明不能影响居民生活;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使用超2年的,应安排中修或大修。市质监局昨天就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以及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户外广告可以采用内透光(灯箱)、外投光等多种照明方式。但商业区、居民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尽量不采用外投光照明,确需采用的,散射到被照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灯箱照明应选用LED灯、荧光灯、冷阴极灯等光源。
照明设施须限制光污染和噪音,不宜大面积采用霓虹灯。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户外广告采用动态照明时,其动态变化时间应大于15秒,避免给人带来不适。其中,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每个固定画面的展示时间须大于15秒,画面切换使用慢转换方式。
意见稿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防雷设计,应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广告业主或养护管理单位在大风频发季节和雨季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当户外广告遭遇8级以上大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发生火灾、猛烈碰撞或冲击事件后,应立即进行特别检定,查清结构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并提出养护或加固措施建议。
使用期超过2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安全检查和鉴定结论安排中修或大修。高度大于10米或单体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满2年后进行首次定期检定,而后每两年检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