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环境新闻 > 正文

吉林省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5-04-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体: ]
本报讯 日前,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费由责任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的或者责任人无能力履行责任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该“条例”还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在限期内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条例”对处罚也做了相应规定,对处置危险废物未达标、擅自开发利用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