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文,提出5点补充性意见以完善“限塑令”,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7月11日《信息时报》)。
“限塑令”实施以来,消费者问:在“限塑令”里为什么只规定了消费者的环保责任,却没有商家的一点责任?为什么不令商家出售布袋子或是不产生白色污染的其他替代品,却偏偏允许他们向消费者提供同样会产生白色污染的有偿塑料袋呢?“限塑令”的补充性意见未能对此答疑。
补充性意见要求“销售生鲜、熟食、面制品的零售商”,“必须免费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预包装袋”,但对于“打包袋”的收费问题,却只是让消费者和零售商议定,这个有着后遗症的规定显然无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
“限塑令”如果只让消费者不使用不合格塑料袋,并对消费者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却不要求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实惠或者免费的替代品,乃至纵容商家将合格塑料袋当着纯粹的商品拿来买卖。显然,这样的“限塑令”是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的。
“限塑”政策总的方向是没错的,但有关部门在出台政策和措施时,必须要有前瞻性,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切身感受,更要考虑到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不利因素和负面效果,要看政策是否会遭遇钻空子……若这些问题事先未充分考虑,政策出台就难免漏洞百出。三部委此次对“限塑令”打的补丁未能补漏,但愿早日补出一个令人满意的“限塑令”来。 (大丫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