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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部门申请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2012-03-19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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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受关注的聘任制公务员改革试点的步伐,正从南方向北京挺进。记者昨天(18日)采访获悉,北京市交通部门、科委已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希望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

    调研组赴深圳取经

    为了吸取其他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本市已经赴深圳调研取经。2012年,市人社局已经确定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工作,研究本市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政策。试点有望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率先进行。

    为解决目前本市公务员队伍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市人社局希望通过公务员聘任的方式,能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首都改革发展事业中来。本市的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办法后续也将公布。本市准备先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型岗位率先推出聘任制公务员。

    据透露,本市交通部门、科委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希望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如在科委部门的一些科技、科研岗位推出聘任制公务员,在交通部门的辅助性岗位中推行聘任制公务员。

    具体方案正在拟订

    昨天记者采访获悉,目前本市人社部门正在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方案,如聘任制公务员的合同年限、工资收入、参保方法、退休待遇等细节内容。具体方案在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再报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实施。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在五项社保中,养老保险不同于其它四险,属于一项顶层设计的政策,也就是其绝大部分政策都要由国家层面来制定,地方自主决定权较小。因此聘任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和待遇问题,还有待国家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近年我国曾在部分省市推出将事业单位人员逐步完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试点。按照当时有关部门的设想,这些地区事业单位人员在参保时乃至退休后的待遇,都完全执行企业参保人员的标准,改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不同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壁垒,变“养老金双轨制”为“养老金并轨”。由于北京市曾试点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养老金并轨”,即通过逐年过渡、逐年提高参加者比例的方式,对这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将其参保标准和退休待遇全部统一为企业职工的标准,并取得了较好的试点成效。为此,人社部方面还曾专门调研过北京市的这一试点经验。

    被聘者可用脚投票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制度优点,这位负责人认为,聘任制公务员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双向选择的规律。也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如果不满意现有职位和待遇,可以用脚投票,选择离开。同时,聘任制公务员的待遇取决于自身的工作业绩,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位给予不同的价值回报。而单位还可以打破公务员体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和不适任的聘任制公务员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有利于控制编制,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的费用,达到节约工资成本的目的。此外,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务员队伍中专业人才流失的问题。

    从整体看,这位负责人认为公务员聘任制将是今后公务员改革的趋势之一。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将会为公务员体制的后续改革铺平道路,解决企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

  ■他山之石

    打破养老金双轨制

    广东去年年底开始试点,今年还将扩大公务员聘任制范围。在具体举措上,实行聘任制公务员首次聘期为3年,期满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公务员的表现情况解除或者续签合同。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符合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连续聘满10年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后,实行的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非按照老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执行,变“养老金双轨制”为“养老金并轨”。

    ■高层声音

    “瓷饭碗”提升动力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日明确表示,从2007年开始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改革大家都非常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大家认为打破了公务员的“铁饭碗”。

    从他了解的情况看,大家对深圳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给予了积极的评价。特别是聘任制公务员自身,他们给予了比较好的评价。有几个其他地区的公务员考入了深圳市聘任制的公务员,他们自己有一个非常深刻的体会:有了工作的动力、有了工作的方向。当然,他们也认为这由原来的“铁饭碗”变成了“瓷饭碗”。

    尹蔚民称,人社部积极支持和鼓励深圳市进行探索,不断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的办法,能够经过不断的总结完善,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和办法,以便为将来在全国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借鉴。

    ■制度规定

    聘任合同为1至5年

    中组部、人社部2011年出台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办法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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