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制办就《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只拥有惟一的、始终不变的组织机构代码。这样,可以更好推进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办法》提出,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都应设定机构代码,作为其法定身份证件。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印章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申请登记;此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均应当在变更、撤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