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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新办法

2013-11-16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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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14日对外公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同时,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

    2006年,银监会制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同时,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银监会做出相应修订,在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优化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银监会称,修订后的《办法》最大限度地缩小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的范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

    同时,坚持风险为本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明晰了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

    修订后的《办法》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责任导向,实施正向激励,引导银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引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划;取消了原《办法》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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