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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通告:外逃经济犯12月1日前投案可从轻处罚

2014-10-11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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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动投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 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昨日联 合发布该通告。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 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 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特别指出,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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