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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 - 编制说明

2005-03-23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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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是执行国家“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第三年,报表制度继续执行“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文号更新为国统函[2003]159号。
1.报表内容与2001年报表相比,个别表及指标有所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环年基1表中第5项“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代替原GB/T2260-1995)填写;第七项“行业类别”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代替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填写;第21项“烟尘排放达标的工业锅炉数”执行标准调整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代替原GWPB3-1999);
2)删去《城市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原环年基5表);
3)《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原环年基6表)中“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环保贷款”两项合并修改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他资金”中增加“企业自筹”指标;
4)《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半年报表》(环半年基1表)中增加“企业基本情况”;
5)《各地区非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综1-2表)中增加“原料煤消费量”指标;
6)《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快报表》(环年综1-3表)中增加“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标;
7)《各地区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环年综3表)中删去原第18、19、21、22指标;
8)删去《各地区城市垃圾处理情况》(原环年综4表);
9)《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原环年综5表)第13项改为“城镇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去除量”并与第14项指标位置颠倒;第17项改为“城镇生活污水中氨氮去除量”并与第18项指标位置颠倒;城镇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改变如下:
生活COD排放量=经处理的排放量(地区污水处理厂出口COD平均排放浓度×经处理生活污水量)+未经处理排放量(测算浓度×未经处理生活污水量)
其中:
地区污水处理厂出口COD平均排放浓度=地区各个污水处理厂的COD排放量之和÷各个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之和
测算浓度=生活COD产生量÷生活污水排放量
10)《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原环年综5表)中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同COD;
1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原环年综6表)中“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环保贷款”两项合并修改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他资金”中增加“企业自筹”指标。
2.报表制度中个别报表及指标有所修改,但修改后的指标与上两年年报指标的数据仍具有可比性。
3.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方法
必须以区县为基本筛选单位筛选85%的重点调查企业,同时从上到下层层筛选,下级必须将上级筛选重点企业名单包含在内,各级筛选名单相互补充,汇成最终的重点调查企业库;提倡用企业群来弥补重点调查企业的不足,根据85%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来估算非重点调查企业数据。
4.专业报表同样沿用2001年的报表制度,只略作如下调整:
1)各地区年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完成情况(环年专规2表)中石油类排放量计量单位由“万吨”改为“吨”。
2)各地区农业面源污染及治理榭觯ɑ纺曜ㄈ?表)中,“氮肥使用水平(千克/亩)”改为“氮肥使用面积(亩)”,“磷肥使用水平(千克/亩)”改为“磷肥使用面积(亩)”,“农药使用水平(千克/亩)”改为“农药使用面积(亩)”。
3)环年专规1续表中第54项“在建项目设计污染物削减量”应为“在建项目完成投资额”。
4)环年专规2表中删去原12~15项有关20万人口以上城市情况指标。
5.2003年,全国环境统计年报根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统计数据汇总整理而成。年报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数据:
1)工业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数据。
2)生活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数据。
3)工业和生活污染治理数据。
4)环境管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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