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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3-08-02  来源: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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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TOP MOUNT LAW FIRM 中 国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土 城 西 路 元 大 都 7 号 F 座 9 层 ( 100029) 电 话 : (8610)82275936 传 真 :(8610)82275983 电 子 信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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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土 城 西 路 元 大 都 7 号 F 座 9 层 ( 100029)
电 话 : (8610)82275936 传 真 :(8610)82275983
电 子 信 箱 :zhuweijiang_9@hotmail.com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朱卫江、刘敏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
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3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 年 7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又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特别强调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
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朝阳
区霄云里 3 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周宁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3 年 8 月 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 181,357,5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739 %。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共 14 人,代表股份 168,7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0%。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3 年 7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 5 项审议事项:
1、 关于公司向国美控股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 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河北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
议案;
3、 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银行授信提
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4、 关于对参股子公司中关村证券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
的议案;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关于为华素制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议案采取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第一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美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
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
表决的股东、公司代表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181,526,3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989 %。经表决:
1、《关于公司向国美控股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表决
结果为:
赞成票 23,391,068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
票数的 99.9130%,反对票 20,369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
有效表决票数的 0.087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
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的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河北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888 %,反对票 20,3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
的 0.0112%;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的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
一,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银行授信提
供抵押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888 %,反对票 20,3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 0.0112%;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的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
一,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对参股子公司中关村证券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
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888 %,反对票 20,3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
的 0.0112%;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 %。议案的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
一,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为华素制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888 %,反对票 20,3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
的 0.0112%;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 %。议案的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
一,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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