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宏特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宏特盛公司)诉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 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传票,案号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了钢材采购合同,由原告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县八和居社区工程供应钢材,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系该合同的担保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钢材,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给付货款。鉴于此,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出具《还款承诺书》表明,原告所供钢材实际全部由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在工程中使用,截至2011年9月30日原告供应钢材总价值12,548,518.26元,已付1,987,353.15元,尚欠10,561,165.11元;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作为钢材的实际受益人自愿支付上述款项,并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同时支付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补偿金4,434,389.67元;若到期不付,自愿按未付钢材款项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补偿金。
2012年3月6日,原告与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在天津市北辰区美亚钢材市场内签订《协议书》,约定如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出现未按期足额履行其承诺的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向协议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货款及其他经济损失。
后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给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本金4,829,359.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给付原告货款4,829,359.25元、补偿金15,846,704.87元,以上共计20,676,064.12元(补偿金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并要求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支付以上款项付清之日前的全部补偿金及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
同时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
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676,064.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法院已冻结中关村建设名下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共计2,711,977.79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传票,案号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