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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
敏、梁化情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
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
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
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页 共五页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4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
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 3 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
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宁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
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
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
表股份 181,157,5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442%。上述股东的
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4 年 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页 共五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 3 项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为中关村建设 10,500 万元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中关村建设 5,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增补翟姗姗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
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公司代表和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81,157,5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442%。经表决:
1、 《关于公司为中关村建设 10,500 万元续贷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1,157,562 股,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的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为中关村建设 5,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1,157,562 股,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的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页 共五页
3、《关于增补翟姗姗女士为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1,157,562 股,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的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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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天森
经办律师:刘 敏
经办律师:梁化情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