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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

日期:2015-0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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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8.28, -0.09, -1.08%)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7日(周三)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6日(周二)—2015年1月7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7日(周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6日(周二)15:00至2015年1月7日(周三)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180,171,6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698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79,116,6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541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1,054,9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6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刘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斌[微博]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刘敏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关于公司为中关村建设申请南京银行(13.83, -0.39, -2.74%)5,000万元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9,236,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811%;反对890,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4944%;弃权4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244%。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1,121,86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616%;反对890,84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4.0389%;弃权4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995%。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为中关村建设申请建设银行(6.40, -0.23, -3.47%)9,400万元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9,236,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809%;反对890,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4944%;弃权44,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246%。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1,121,51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600%;反对890,84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4.0389%;弃权44,34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01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刘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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