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9.69, 0.45, 4.87%)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8月26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31日(周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30日(周日)-2015年8月31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周日)15:00至2015年8月31日(周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4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5位股东持有的股份171,935,7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77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4位股东持有的股份171,914,7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7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丁祥元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李斌[微博]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丁祥元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河北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1,935,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8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关于为华素制药向建设银行(5.17, 0.03, 0.58%)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1,935,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8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丁祥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