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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日期:2016-07-0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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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铭浩宇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或铭浩宇物业)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实混凝土或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实混凝土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字第5030号应诉通知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00年4月1日,被告与北京市真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真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北京市海淀区 四季青乡属真朋公司辖区内东至名嘉木业有限公司、西至乡间路、南至北京市真朋贸易公司办公室、北至原畜牧公司老场房土地16000平方米,折24亩。租赁 期限自200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真朋公司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租金每年每亩2万元人民币。

  自2007年起,因诉争土地管理职权变更,《租赁协议》出租方相继变更为北京海淀区兴海工业公司、北京市海淀新兴畜牧产品公司。2010年4月29日起,《租赁协议》出租方变更为原告。

  现《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已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占用诉争土地未腾空交付原告,特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腾空并交付原告租赁土地16000平方米(折24亩,土地四至为东至名嘉木业有限公司、西至乡间路、南至北京市真朋贸易公司办公室、北至原畜牧公司老场房);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按照每日1315元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内容引自起诉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实混凝土于2014年底收购了北京丰合义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对于上述土地租赁问题已提出解决方 案,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中实混凝土的确认,中实混凝土未能与出租方就上述土地的续租事宜达成一致,中实混凝土已计划陆续将其现有的混凝土生产场地搬迁到 其子公司中实上庄目前使用的场所。……中实混凝土目前所租赁的经营场所距离中实上庄的经营场所较近,双方在区域位置上处于合理的运距之内,搬迁不会对中实 混凝土目前的运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中实混凝土租赁土地规划调整,且土地租赁期限于2015年3月31日到期,中实混凝土一方面积极与土地出租方协商继续使用,一方面在积极应对做好产能转移准备工作。经公司自查,中实混凝土对租赁土地的租赁使用费已缴纳至2016年6月30日,至今仍在持续经营中。

   如中实混凝土无法与土地出租方协商一致继续使用土地,该公司将按照《尽职调查报告》中的解决方案“陆续将其现有的混凝土生产场地搬迁到其子公司中实上庄 目前使用的场所”。预计业务迁移将对中实上庄今年下半年增加生产量约15万立方米,营业收入增加约4,500万元。腾退土地、公司迁址事宜会对中实混凝土 一些无法挪移的设备进行固定资产清理,预计固定资产清理将对该公司2016年度利润产生约200-300万元的损失。中实混凝土和中实上庄今年双双入围 2016年度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推荐名录(详见公告2016-048号),管理团队正在大力开拓地铁、保障房市场,力争将可能 的搬迁对业务发展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字第503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8.130, 0.05, 0.62%)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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