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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调研 九家中关村企业出谋献策

日期:2008-07-10  来源: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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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陪同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京举行了《专利法》修订调研会。调研组在汉王大厦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了包括汉王科技在内的九家中关村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对于《专利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在谈到《专利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时,汉王科技法律部主任李永华谈到,在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作为两种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各具特点。其中,行政救济的优势在于快捷且成本低,但是结果不确定,保护力度相对不够。而司法救济虽然审限长、成本高,但是结果稳定,保护力度大。同时,在立法上,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调查权,针对行政调查权的缺失问题,李永华建议,在《专利法》的修订草案中应该增加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确保权利人利益。

 针对《专利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汉王科技也根据自身遇到的实际情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该条规定: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李永华认为,该规定对于申请人隐瞒负面审查意见等可能影响到授权的材料而所应当承担法律后果还应该更加明确地做出规定,此外,在“专利授权前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形成的负面审查意见等可能影响到授权的材料是否应当主动提交”的问题上,修订草案中也应有所完善和体现。李永华建议将此条规定修改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或故意隐瞒可能影响授权的材料,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授权前在国外的专利申请中形成的新的可能影响到授权的材料,应当主动提交。”

 此外,按照现有《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李永华就此也提出了修订参考意见。他认为,本条关于时限方面只用了“及时”两字,从立法层面来讲,这样宏观的规定并无不妥,但从目前来看,专利法的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审查指南中都无无效审限的规定。实体正义需要程序的公正做保障,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立法上予以重视。

 随后,来自中关村的另外七家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一家企业联盟也根据自身的实战经验,向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领导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专利法》的修订工作出谋划策,群策群力。据了解,按照立法计划,《专利法》修订草案将于今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而当天各企业代表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也将为《专利法》的修订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我们相信,随着《专利法》的不断完善,汉王科技等企业的自主研发成果将得到更加妥善的保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民族企业的自主创新之路将会越发顺畅,加速与国际水平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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