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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10日起征集意见

日期:2011-05-11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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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10日起征集意见

  预付费商家长时间停业超过30天要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同时首次赋予了消费者享受7日内的无条件解约权。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规范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等消费类预付费交易行为,由该局起草的《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从今天起在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协等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赋予消费者7日内无条件解约权

  《指引》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先预收费用再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理性消费,《指引》中首次向消费者明确赋予了无条件解约权,即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如果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同时,还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停业需提前30天告知 造成损失要赔偿

  《指引》中还涉及到了重大情况告知和停业告知两大项目,规定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当提前2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相应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相关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如果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预付期内不得擅自提价

  《指引》还规定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条款》升级《指引》 内容充实细化

  记者了解到,2010年9月,北京市工商局曾经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了市民意见,当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根据广大市民和有关专家的建议,本次市工商局将原来的《条款》升级为《指引》,不仅在文件形式上做了重大改变,在调整内容上也更为充实和细化。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利预付费交易纠纷的合理解决都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011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协”和“千龙”网等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通过在征集意见网页的留言板留言或者发送邮件至bjgshtc@163.com的方式,留下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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