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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12-01-31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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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月30日(周一)上午9: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宁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96,703,2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1478%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贾鹏云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周宁先生、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关于为华素制药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6,70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廖宏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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